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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适应科技名词规范工作新形势,推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科研项目(简称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政策理论研究,培养人才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经全国科技名词委审批立项的项目(名词审定项目除外)。

    第三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术语学研究和培养术语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科技名词工作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术语学学科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应用术语学研究等。

    第四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接受相关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立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负责规划和部署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落实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的决定;

(二)受理科研项目申报,组织评审立项;

(三)组织中期检查、项目成果鉴定、审核、验收和宣传推介;

(四)遴选和聘任相关专家,建设科研工作专家库,并根据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承办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军队系统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的,方可成为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研究人员申请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

(二)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提供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实施的条件;

(四)跟踪管理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研究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对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研究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工作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科研规划和项目指南,评审年度项目,提出项目经费建议,鉴定、审核、评介项目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三章  项目类别、规划与申报

第十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设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项目、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型。重大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重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委托项目研究期限由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视任务情况确定。

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类型根据科技名词工作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

第十一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选题规划在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充分的论证后制定。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的选题,应以科技名词规范工作中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推进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

第十二条  项目选题规划主要以项目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技名词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项目指南或申报公告,并至少在接收项目申请前30天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四)重大项目的申请人必须具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研究机构的正高级职称,必须有主持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含)科研项目的经历。对于基础薄弱的研究领域,经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重大项目申请人的职称(职务)条件可调整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须提前在年度项目指南或申报公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应当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申请人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科技名词规范工作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经责任单位审核后向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其他申报要求:

(一)已主持全国科技名词委重大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请全国科技名词委新的各类项目;已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项目尚未结项者,原则上不得申报全国科技名词委重大项目,同一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请1个项目;同一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可参与两个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的申请。

(二)项目的申请人即项目的负责人,限为1人。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最多同时主持2项全国科技名词委在研科研项目;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最多主持1项全国科技名词委在研科研项目。

(四)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五)申请人申请科研项目的相关研究,已获得其他经费支持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所申请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不得以内容基本相同的同一成果申请多种项目。

(六)凡以博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的,须在申请材料中注明所申请项目与学位论文(出站报告)的联系和区别,申请结项时须提交学位论文(出站报告)原件。

(七)已获得立项的国家和省部级项目及其子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不得以已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请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

(八)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与课题研究;课题组成员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九)申请自筹项目的,需有项目责任单位财务部门盖章的项目所需研究经费(非个人经费)的银行到账证明,项目申请才可以进入评审环节,通过评审的方可被批准立项。

第十八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在申请截止后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

(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现实意义,与我国科技名词工作发展结合紧密;

(二)课题具有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研究思路清晰,目标得当,内容全面,论证充分,重点突出,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调研计划科学、可行;

(四)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支撑,有完成研究工作必备的能力、时间和条件;

(五)经费预算合理。

    第二十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通讯评审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制度,按照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就项目申请的研究内容、思路方法、预期成果等论证部分进行评审。

会议评审综合考察课题论证情况、申请人和参与人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研究内容是否获得其他经费支持等。其中,重大项目原则上采用会议答辩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项目及项目经费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实名书面复审请求。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对复审要求,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核审并回复核审结果。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复审请求。

第二十二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二)评审专家申请本年度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

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申请,经审查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申请人可以向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提出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在选择评审专家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三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相关科研管理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对各个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做出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年度实施整体情况报告,向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汇报。

第二十五条  自项目执行期满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的方式,由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执行期满2个月前向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且各类项目延期时间均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实施中,除根据评审意见和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确定的经费额度对原申请书进行必要的调整外,课题组不得擅自对已批准立项后的内容进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报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一)改变项目名称;

(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

(四)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

(五)课题组主要成员变更;

(六)终止研究协议;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立项及经费支持。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项目经费。

自筹项目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由出资单位或项目责任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首笔经费拨付项目责任单位,并公布所有立项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名称、项目经费数额等)、鼓励责任单位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一般分2-3次拨款。立项当年以批准的回执为凭进行拨付。

项目经费核定为五万元以下的,分2次拨付。首次拨付项目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通过验收结项后拨付。

项目经费核定为五万元以上的,分3次拨付。首次拨付项目经费的6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项目经费的30%;其余10%在项目通过验收结项后拨付。

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二)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图书购置费,以及文献检索和资料搜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

(三)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境内调研活动和参加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交流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得支付给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

(八)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用。管理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0%

(九)其他支出:项目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支出,应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单独核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的,须按照程序报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责任单位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应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责任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所有被撤销的项目,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终止研究的项目(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做出信誉保证的法人单位要协助做好经费的追回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责任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如实填写《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结项鉴定申请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和盖章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只反映全国科技名词委的项目经费),未支出经费(包括未到账的预留经费)要另外详细写明用途。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对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上交国库,统筹使用。

第七章 鉴定结项与推广应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履行鉴定结项手续,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和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

第三十八条  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一)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申请书》及研究合同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二)最终成果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三)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

(四)非重大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或录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五)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字样(含项目名称、编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期满30日以内,向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结项鉴定申请书》(原件2份)、最终研究成果(原件1份)、最终成果简介(3000-5000字,含电子版)、《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申请书》(复印件),经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全国科技名词委报送。

第四十条  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工作由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实施,视情况采取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其中,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采用专题会议的形式;其他项目的鉴定每年集中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通讯鉴定或会议集中鉴定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申请书》及研究合同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二)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三)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四)研究方法是否正确有效,学风是否严谨。

第四十二条  鉴定专家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建议;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专家组确定成果等级。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核定成果等级。

第四十三条  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专著、论文(集)、译著、研究报告、软件、数据库、发明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辞书、科普文章、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对重大项目成果的评估要特别注重考察其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服务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标注。公开出版和发表的研究成果,必须与项目内容密切相关,成果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著作、鉴定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的首页、致谢部分等醒目处,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项目成果时,应当注明得到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经费支持。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完成《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申请书》约定的研究任务,达到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基本要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一)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二)在SSCIA&HCISCI(中科院分区的1区和2区)、EI等国际索引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项目研究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相关的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吸收、取得实际效果;

(五)成果涉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免予鉴定或申请免予鉴定者,需填写《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结项鉴定申请书》,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结项手续,视情况确定成果等级。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项。

重大项目及重点项目不得申请免予鉴定。

第四十六条  鉴定实行评级制度,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分别给予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鉴定结论。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对鉴定合格、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书,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负责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请人限期修改后,重新提交鉴定。对成果再次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

第四十七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一)鼓励项目成果向社会服务转化,为提高名词审定工作水平、推广规范术语服务。

(二)责任单位应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的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领导和部门时须同时报送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

(三)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予以宣传,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第四十八条  项目成果归全国科技名词委和课题组共同所有,责任单位拥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全国科技名词委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暂缓拨付项目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未履行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申请书的承诺;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四)提交虚假材料;

(五)违规使用、侵占、挪用项目经费。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二)临近项目执行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

(三)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四)严重违反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五)存在其他严重情况。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撤销该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五十二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获批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申请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三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

(三)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

(四)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六)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十四条  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研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