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科技名词委召开科技名词工作立法研讨会议
文章来源:本网 | 发布时间:2017-01-02 | 【打印】 【关闭】
2016年12月28日,科技名词工作立法研讨会议在中国科技会堂召开,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科技部、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科院、中国社科院等部委、机构的法学专家和代表共14人与会。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科学传播与信息化部代晓明主任主持会议。
全国科技名词委召开科技名词工作立法研讨会
会议首先由全国科技名词委原专职副主任刘青介绍2007年以来全国科技名词委开展的系列立法工作,重点介绍了《科学技术名词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调研和送审等情况。
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肖尤丹随后做主题发言。肖尤丹认为,作为推动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工作,科技名词工作应当受到立法保障。目前科技名词工作立法面临诸多困难,一是上位法授权和立法依据不清,二是条例对象的界定不明,三是执法主体不明。肖尤丹认为,科技名词工作立法面临的 困境是当前整个科技立法现状的一个具体体现。在现有体制下,科技名词工作搞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很困难,出台规范性文件是可行的路径。
在专家自由发言环节中,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认为,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对推动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科技创新有着重要意义,尽管《科学技术名词管理条例》目前还没有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但是努力的过程很有成效。建议先从部门规章做起,经过实践然后上升为行政法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认为,《科学技术名词管理条例》的制定有合法性、科学性。立法要解决人们在交际中,不管是科学技术领域还是整个社会都要有一个统一的形式规范问题,这个规范是交流沟通的前提,也是立法机关立法的前提。但是,为科技名词工作立法存在三个现实问题,一是约束谁的问题。科学概念的统一表述一旦具有普遍效力,必然会约束立法机关。法律名词同样属于科学技术名词,但目前已有立法中的法律法学名词十分混乱,要说服立法机关接受《科学技术名词管理条例》,从现实上看难度很大。二是要解决管什么的问题,科技名词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究竟应该管哪些问题需要明确。三是要解决谁来管的问题,科技名词规范化的核心机构是什么,不能含糊。
与会专家纷纷就科技名词工作立法问题建言献策
出席会议的全国科技名词委有关组成单位的专家代表均认为,科技名词工作立法很有必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实践中逐步推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代表王健认为,《科学技术名词管理条例》没有上位法依据,但可以从实践急需角度来考虑。阐明科技名词规范是实践急需,如不通过立法解决会产生重大后果,或者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当前可以先搞下位法,有了一定基础、经验后再升华。科技部代表杨烨瑶认为,科技名词规范对促进科技传播和交流非常有意义,但立法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制度论证要求严谨。科技部政策法规部门认为科技名词工作有必要上升到制度、法规层面来解决,因此2014年、2015年科技部连续上报了两次《科学技术名词管理条例》立法项目。杨烨瑶同时认为。立法工作本身就是推进工作的过程,很多工作就是在立法研究中把思路理清的。由于目前立法资源是相对稀缺的资源,可以在立法路径上拓展思路层层推进,先制定行业规范,从行业规范出发做部门规章,有了部门规章再上升到行政法规。国家质检总局代表孙晓璐说,在检验检疫、计量、认证认可等方面都涉及科技名词的应用,科技名词立法很有意义。科技名词工作要想进入国务院法制办的视野,需要掌握立法契机,需要国家领导人关注,或者与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相关。孙晓璐同时认为,《科学技术名词管理条例》拿标准化法作为依据理由不充分,因为标准化法有关条款正在修改中。出台规章同样存在立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制定行业标准是一条可行的路径。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专家李哲、段异兵、刘海波认为,科技名词工作立法要突出科技名词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中的重大意义,不能简单归结为标准化或语言文字问题;条文安排上,应当明确科技名词工作的决策机制、责任主体、工作原则和方法等;要充分考虑到条例如何体现和适应科学技术的复杂性问题。教育部和国家语委代表郭龙生认为,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柔性法,科技名词工作立法如果从语言文字法的角度来操作会比较困难,建议从制订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着手。
全国科技名词委专职副主任裴亚军最后作了会议总结,指出与会专家从法理依据、立法程序、立法资源、现实需求等方面,对科技名词工作立法作了深入、全面的论证和研讨。会议富有成效,为全国科技名词委明确下一步的科技名词工作立法方向和目标提供了重要依据。